转发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2 09:27 点击数:{{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助〔2018〕1号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学生资助

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院校:

              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教育局

                    2018年1月8日

 

 

 

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和《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应急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国家资助暂时无法覆盖、或国家资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在校在读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应急救助,是对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补充。

第三条 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对象主要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公、民办)教育的宁德市属学校在校在读的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将市本级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补经费总额的20%作为应急救助资金。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向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应急救助。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班主任或委托人,向宁德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宁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资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①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疾病证明、住院通知书、住院收费流水等);②遭受意外伤害、突发事故等,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书或相关证明;③建档立卡对象,须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审验或相关证明;④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审验或相关证明;⑤残疾学生(或残疾家庭学生),须提供县级残联审验或相关证明;⑥孤儿,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或相关证明;⑦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在军队相关证明;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对象,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七条 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专储于宁德市教育局国家助学专户,在国家助学专户中建立专门科目,专账管理,不挪作他用。

第八条 应急救助资金实行局长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科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流程,所发放的应急救助金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拨付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核学生申请资助的相关材料基础上,填写相关经费预算,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科转账至受助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中,银行放款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财务科入账,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档。

第十条 单笔救助资金 3000元人民币(含3000元)以内,由局长签批,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学生资助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德市学生资助应急救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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